望奎县图书馆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望奎县图书馆(下称“本馆”)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望奎县图书馆,英文名称wangkui Library。本馆是望奎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。
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望奎县中央大街西环城哈慈路路北。
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。
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23万元。
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望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望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收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开发、应用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平等服务,启迪智慧、愉悦心灵、传播知识、传承文明,促进文化繁荣、推动社会进步。
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信息资源建设:
1.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,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。
2.推进望奎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,促进资源共建、共知与共享。
3.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。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,保护开发古籍、版片等特色资源;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,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。
(二)公共文化服务:
1.提供文献服务。包括文献借阅、资料复制、数字资源利用、文献推荐、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。
2.提供读者活动。包括教育培训、讲座展览、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。
3.提供信息服务。包括参考咨询、代查代检、专题信息服务、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。
4.提供空间服务。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、文化休闲、会议会展场所等。
5.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。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。
(三)协作协调工作:
1.开展跨省、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,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。
2.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,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。
3.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。
4.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。
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
第十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,即读者,主要是在望奎区域范围内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个人、团体、组织和机构。
第十一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;
(二)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;
(三)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、批评、建议的权利;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二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公共秩序,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;
(二)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;
(三)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;
(四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;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三条 服务人员(下称“职工”)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。
第十四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;
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;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;
(四)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;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,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五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馆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;
(二)钻研业务,提高专业素养;
(三)遵守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热情服务;
(四)维护读者权益,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;
(五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;
(六)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六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,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、薪级调整、职务变动、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,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,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。
第四章 举办单位
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;
(二)组建理事会;
(三)聘任馆长、副馆长;
(四)监督、考核各项工作;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五章 理事会
第十八条 在年度筹款、募书活动中,年度捐款达100元(或捐书捐物价值达100元)的读者可以竞选参与理事会管理。
第十九条 竞选成为理事会理事,共设5名,对不能亲自参与管理的贡献者另外设3名以内的名誉理事。当申请人数多于5名时,支持者最多的前5名当选为理事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内部协商或民主竞选成为理事会主席,4名理事联名反对可以罢免理事会主席,并重选。
第二十一条 由5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拥有图书馆运行事务的最高处理权力。理事会主席可以直接任命为图书馆馆长,但需要经过多数理事会成员的同意。
第二十二条 凡未谈及而会发生的事务,理事会主席负有责任并拥有最高解释和处理权力。理事会理事协助理事会主席完成事务。当4名理事同时反对时可以否决理事会主席的决定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主席、副主席、馆长、副馆长必须由4个不同的人担任。
第二十四条 所有的人事任免必须在图书馆网站公布;并在图书馆馆内粘贴告示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两年换届一次。理事会主席最多连任两届,理事可以连任任意届。
第六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管理层
第二十六条 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,由馆长、党支部副书记和副馆长组成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二十七条 馆长由望奎县人民政府任命,举办单位任命党支部副书记和副馆长,由馆长提名,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馆长任免。
第二十八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:
(一) 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;
(二) 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;
(三) 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;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九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各项决议;
(二)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,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;
(三)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;
(四)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,对本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;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条 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,经望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登记后,取得该资格。
第七章 信息披露
第三十一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望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本馆基本情况;
(二)本馆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(三)本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;
(四)受奖惩情况;
(五)社会投诉情况;
(六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。
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三十二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举办单位决定解散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自行决定解散;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。
第三十三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九章 图书馆和社会
第三十四条 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。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三十五条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、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,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。
第三十六条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,开展与海内外政府、企业、图书馆、研究院所、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,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。
第三十七条 本馆与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。未经馆长授权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。
第十章 章程修改
第三十八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;
(二)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,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;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举办单位核准,报望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,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、经举办单位核准,报望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。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望奎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望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望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之日起生效。
望奎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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